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834号
原告: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南韩继村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房聚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利,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赵佳康,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庞立新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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