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821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40181550XG。
法定代表人:赵佳康。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344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442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