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821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40181550XG。
法定代表人:赵佳康。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344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442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安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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