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1913号
原告:利川市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桃花村四组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9Y6M2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40181550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市府路38号金城国际二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8RY81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利川市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03元(已减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文件第38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张 久 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