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03民初5705号
原告:随州市曾都区赢信工程服务部。住所地:随州市前进社区一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出庭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曾都区赢信工程服务部诉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曾都区赢信工程服务部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曾都区赢信工程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曾都区赢信工程服务部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