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东鱼河唐马闸管理所北、鱼丰路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与被告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8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