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1038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东鱼荷唐马闸管理所北鱼丰路东300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