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1038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东鱼荷唐马闸管理所北鱼丰路东300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