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1民初1875号之一
原告: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东鱼河唐马闸管理所北、鱼丰路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贾存洁
被告:**,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鲁1481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0年4月17日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价值14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