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安丘市利源建筑材料经营处、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812号之一
原告:安丘市利源建筑材料经营处,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朱洪涛,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东鱼河唐马闸管理所北、鱼丰路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贾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丘市利源建筑材料经营处与被告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安丘市利源建筑材料经营处于2022年3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利源建筑材料经营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利源建筑材料经营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共计7950元,由原告安丘市利源建筑材料经营处负担。
审 判 员 孙佩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传发
书 记 员 牟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