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774号
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鱼台县东鱼河唐马闸管理所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妍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