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与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1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白庙子乡白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景忠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素绢,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7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驳回起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君优
审判员   孙申惠
审判员   韩美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