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与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7民初1885号
原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白庙子乡白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继豪,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景忠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素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果货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鑫果货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经赔偿王继新死亡赔偿款225000元,停运损失33755.4元,鉴定费1014元,合计25976.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8日4时,原告的司机王继新驾驶×××号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西冶金工业路三屯营镇牌楼沟村路段驶入施工作业地点,造成王继新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继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施工方兴凯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王继新死后,原告与王继新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将赔偿款75万元支付王继新家属,被告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驾驶的车辆系营运车辆,被告应赔偿停运损失33755.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备向被告进行追偿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