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7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青年企业家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45439333U。
法定代表人:汪素娟,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军,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女,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现住迁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胥明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范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