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民初293号
原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白庙子乡白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立,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继豪,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城关景忠西街。
法定代表人:汪素娟,女,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迁西县鑫果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