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931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撤2号

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景忠西街。

法定代表人:汪素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会群,河北付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幸福花园小区C区07独立商业。

法定代表人:何连泉,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47元,减半收取计38773元,由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玉秋

审判员  周 欣

审判员  樊绫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