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撤2号
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景忠西街。
法定代表人:汪素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会群,河北付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幸福花园小区C区07独立商业。
法定代表人:何连泉,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47元,减半收取计38773元,由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玉秋
审判员 周 欣
审判员 樊绫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