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016号
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景忠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45439333U。
法定代表人:汪素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迁西县***乡***学区,住所地:迁西县***乡***村。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校校长。
被告:迁西县教育局,住所地:迁西县喜峰北路88号政务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立清,该局局长。
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乡***学区、迁西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22元,减半收取计6511元,由原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贵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志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