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2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迁西县。
一审被告:迁西县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城关景忠西街。
法定代表人:汪素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本案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文不足以支持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再审申请人在完工后已经与被申请人结算,结算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工程款6万元,现要求再审申请人返还工程款没有事实、法律依据。4.警卫工资、人工开凿石头费用、停工费用,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应当予以认定。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全案事实情况认定案涉工程的承包价格为实际施工所垒石方量以130元/立方米的标准计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应当据此向被申请人返还还工程款。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警卫工资、人工凿石头费用、停工费用等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郎立惠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