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238号
申请人:潍坊新宁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494230542H。
法定代表人:张丙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原:潍坊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桐荫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0644254N。
法定代表人:陈鲁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东小区25号公建天东商务中心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4004J。
法定代表人:赵修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桐荫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3699437N。
法定代表人:苑义宗,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文化路以东、乐川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1686499T。
法定代表人:魏立峰,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潍坊新宁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原:潍坊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潍坊新宁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原:潍坊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名下的存款2580044.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新宁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原:潍坊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存款人民币2580044.4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