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1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寒商初字第331号
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南家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则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55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4年6月24日
评议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评议内容: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南家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则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同意。
***:同意。
合议庭评议结论:
冻结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55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