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7民初3288号
原告: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94196120B,住所地:迁西县城关渔丰街。
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迁西县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183060172,住所地:迁西县兴城三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宗柏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