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迁西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7民初3229号
原告: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川南商厦小区公寓BC幢三单元3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7912062XJ。
法定代表人:全国春,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景忠东街民康里昌盛小区民祥院043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景忠东街民康里昌盛小区民祥院043号。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被告:迁西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迁西县城泰和里凤凰园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3027410XJ。
法定代表人:***,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县。
原告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金伦公司)与被告迁西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国柱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海金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北海金伦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国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