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唐山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7538号
申请执行人:程平,,住所地遵化市。
被执行人:**,,住所地迁西县。
被执行人:唐山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旱桥路南侧唐古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迁西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迁西县城泰和里凤凰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281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级执行。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唐山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迁西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等价财产及收入(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唐山瑞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迁西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