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睿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求是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19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工贸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睿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02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本案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8月2日、2022年9月16日、2022年10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5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2.通过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0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4.2022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经网络及线下查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2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帅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