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704民初3642号
原告潍坊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五岳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五岳热力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五岳热力有限公司达成的供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供热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停止为被告提供供热、供暖服务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临时供暖设施费用68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6年支付的供暖安装工程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依据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商用设备及材料清单预算表》要求由被告承担为实现供热而需要自行改造费用2888500元,因该费用未经专业机构评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足后另行主张该项权利。
被告潍坊五岳热力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1月8日,被告为原告安装供暖管道、收取供热安装工程款45000元,并开始为原告提供供暖服务。
2019年10月6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坊政办发布《坊子区供热直供到户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实施方案,被告应当在2019年采暖季前,对包括原告在内的郑营路两侧小区内换热站及供暖管网进行改造,实现供热企业直供到户。改造费用来源:2014年8月31日前接入市政管网的,供暖设施改造费用由区级财政和供热企业按1:1比例承担。
2019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通知一份,内容为:“根据坊子区供热直供到户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你单位符合第四项资金落实中第六条规定改造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面积资料,商用改造费用113729元”。原告以情况不符为由拒绝支付改造费用,被告未为原告实施直供到户改造并停止供暖。
在被告中断供暖期间,原告从潍坊恩潍经贸有限公司、聚丰水暖炉处自行购置临时供暖设施,共花费68400元。
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商用设备及材料清单预算表》一份,表明原告供热改造需要热水炉、循环泵、补水泵、换热器、水箱、管道改造、安装人工费等共计2888500元。
一、被告潍坊五岳热力有限公司向原告潍坊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临时供暖设施费用68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潍坊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潍坊五岳热力有限公司负担755元,由原告潍坊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宏志
法官助理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