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潍坊市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潍坊市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民一初字第152号
原告***。
被告潍坊市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709号。
原告宋华勤诉被告潍坊市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27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27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