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402执220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
住商丘市梁园区货场路18号凯胜木材经营部。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应店街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盐津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02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开设有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盐津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应店街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房产及其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有误,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无法继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02执220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窦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