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破申49号
申请人: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东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
法定代表人:***。
2019年9月12日,本院立案审查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联建材公司)申请对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翔集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提交破产申请书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事仲裁一案,经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绍仲字第379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利息等,但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涉及大量诉讼案件,负债巨大,多份执行裁定书显示,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特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9月27日,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凯翔集团公司。凯翔集团公司提出异议如下:1.凯翔集团公司目前不适合破产,凯翔集团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名下资产尚未变现,正在变现过程中,如果凯翔集团公司没有资产,没有偿付能力,诸暨市人民政府就不会对凯翔集团公司进行重组;2.凯翔集团公司债务有15亿元,并涉及债权人100余人,即使要破产也要征求其他债权人表决同意;3.申请人常联建材公司主张的货款系常熟世界服装中心工程产生,该工程由项目经理***实际承包,凯翔集团公司已对**先采取刑事控告手段,要求其解决申请人的货款问题,并且该工程的工程款都是***直接向开发商收取的,凯翔集团公司已经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如果顺利完成也可以解决申请人的款项;4.***作为实际施工人和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货款,因***无法取得联系,凯翔集团公司对债务情况不清楚也暂无法确认。最后,请求法院向政府工作组了解情况,以此评判凯翔集团公司是否应当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组织了听证会。被告凯翔集团公司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凯翔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竞价转让文件资料一份、请求报告两份、凯翔集团公司重组方案一份、市委专题会议纪要三份、承诺书两份。申请人常联建材公司针对被申请人的异议,发表意见如下:1.关于***的相关情况与本案无关,对凯翔集团公司是否由政府工作组进行重组不清楚;2.本案债权债务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并且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被申请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
本院查明:凯翔集团公司于1993年3月25日在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258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另查明,债权人***申请凯翔集团公司破产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浙06破终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诸暨市政府已成立相关工作组主导开展资产重组等工作,虽尚未全部处置完毕凯翔集团公司的全部债务,但重组工作尚在推进落实中,目前不适宜受理破产,但若重组工作较长时间难以推进或失败的,债权人可以再次申请破产。2019年11月21日,凯翔集团重组实施协调工作小组发函我院,认为重组工作在积极推进中,最近正在与第三方投资机构洽谈合作重组事宜,洽谈比较顺利,为更好地推进凯翔集团公司的重组工作,建议我院对凯翔集团公司不予破产。
本院认为:凯翔集团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困难后,诸暨市政府成立相关工作组主导开展资产重组等工作。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浙06破终3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对凯翔集团公司破产申请后,鉴于工作组提出正在与第三方投资机构洽谈合作重组事宜,且取得一定进展,因此,目前不适宜受理对凯翔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周敬涛
审判员周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