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
法定代表人:史杰文。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开元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特27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121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