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3457号
原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天波,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婷,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郦武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