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3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组织机构代码:7590849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12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7400元,诉讼费75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下坊门桂花园27幢1单元1302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外环西路以东,艮塔西路以北的商业办公用地,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截止2019年10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申请(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34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