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39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90849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案(2018)107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成工资48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线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39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二0一九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