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2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埠特克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7151号港澳花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唐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时风东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埠特克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做出(2022)鲁1526民初1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4931.43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4931.43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