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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4682号之三 原告:***,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君,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被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莒县明聚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潍坊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5Q4M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一路香河佳园三区沿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7P1P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惠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4-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07959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传媒广场909-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20830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县明聚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省惠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赵建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