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福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福鑫建筑与山东鱼公生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财保148号
申请人:烟台福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南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国,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鱼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昌盛路以南S264省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初乃晓,任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福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鱼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万元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鱼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租赁,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置权利障碍。期限届满后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由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动消灭。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烟台福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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