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3124号
申请人:烟台福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南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蓬莱市弘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关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烟台福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蓬莱市弘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保险公司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蓬莱市弘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