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财保14号
申请人: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新嘉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明,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渔港路海滨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邵才仁,董事长。
被申请人: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渔港路海滨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邵云飞,执行董事。
申请人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