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

龙口市鑫茂经贸有限公司、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鑫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南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0509394465。
法定代表人:阎照晨,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渔港路海滨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326031148。
法定代表人:邵云飞,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口市红光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渔港路海滨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80778525X。
法定代表人:邵云飞,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渔港路海滨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21154。
法定代表人:邵才仁,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鑫茂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红光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81民处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4116072.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提起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月8日委托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龙口市红光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口屺坶岛土地【龙国用(2000)字第0593号、龙国用(2000)字第××号】和被执行人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口市土地及附属物【龙国用(2013)第0269号】进行司法拍卖,均已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共计34104318.00元,该两块拍卖土地抵押债权均属于申请执行人,两块土地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经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红光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的各法人代表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标的24116072.00元,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锡朝
审判员  李名江
审判员  赵世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衣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