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渔港路海滨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邵才仁,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新嘉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鲁06民初59号民事判决,确定:一、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8日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于2019年1月24日(起诉之日)解除;二、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涉案96.4155亩(64277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三、驳回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615元,由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2415元,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另,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执恢2号案件已经将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涉案土地执行处置,且已处置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烟台大华置业有限公司将占用的涉案96.4155亩(64277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正仁集团有限公司已无实际执行标的,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6执26号案件终结执行。
审判长 王兴龙
审判员 张玉涛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