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鑫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南段村。
法定代表人:阎照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政海路。
法定代表人:邵才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口市红光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渔港路海滨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邵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日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加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才仁,男,汉族,1949年7月24日出生,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邵云飞,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高焕芝,女,汉族,1946年11月7日出生,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刘玮,女,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孙加洁,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鑫茂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龙口市红光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日宝集团有限公司、邵才仁、邵云飞、孙加洁、张娟、高焕芝、刘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6民初137号民事判决由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兴龙
审判员 张玉涛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