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市徐福街道北乡城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1执恢743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徐福大街港新路西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381979117。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永国,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口市徐福街道北乡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徐福街道北乡城村。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徐福街道北乡城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3)龙法新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11月28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669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29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于2019年5月6日再次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无新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经查询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衣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