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徐福大街港新路西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381979117。
法定代表人:刘克绪,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曲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