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164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英杰,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徐福大街港新路西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7381979117。
法定代表人:刘克续,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政,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嘉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