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执11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9年04
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3815XXXXXXXXX75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3815XXXXXXXXX75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世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