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执1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
0681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3815XXXXXXXXX75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世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王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