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人诸城市玉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源同昊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88807.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88807.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申请人诸城市玉山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诸国用(2013)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