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朱商初字第289号
原告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环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诸城市玉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白玉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玉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沈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