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奎执字第68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青岛安基电力科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6月16日向第三人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青岛安基电力科级发展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