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诸城商初字第396号
原告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电力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以下简称“皮防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槐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防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10KV配电工程安装合同虽系复印件,但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与该合同相关联,能够佐证该份合同的真实性,故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约定:“根据要求,乙方(科信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分析、论证,并明确了施工方案。为确保甲方(皮防站)安全、稳定、可靠用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可以看出原告为履行该合同已完成了的相应的勘验、设计等工作,双方一致确认了施工方案,并且得到了被告的认可,故相应的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原告主张的工程勘测费14022元、工程设计费6190.25元,不违反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安装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未约定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企业管理费6205.03元、利润3447.24元不予支持,对其可得利益评估的申请亦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10KV配电工程安装合同复印件一份,并主张其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该合同,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对施工的配电工程委托了潍坊龙光科信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配电、土建部分的设计,并作了相关预算。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合同处于暂停状态。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已委托合同外第三方完成了相关配电设施的安装。 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赔偿金约30000元,包括工程勘测费14022元、工程设计费6190.25元、企业管理费6205.03元、利润3447.24元,并申请对可得利益进行评估。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配电工程安装合同、供货、施工委托书、电力工程勘察记录、土建部分设计图纸、电力建设工程预算书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支付原告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勘测费14022元、工程设计费6190.25元,共计20212.25元; 二、驳回原告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槐聪
书记员  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