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523民初1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岳家铁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城市万兴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7.00元,减半收取246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