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289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6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曾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