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财保1597号
申请人:从广华,男,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潍昌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33725957H。
法定代表人:陈培培,执行董事。
申请人从广华与被申请人***、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6020505130112812020001860),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从广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俊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相煜